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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体系包括那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2-03-01    作者:     来源:     点击:

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具体包括五个层次:

(1)国家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专门档案法律,即档案法,是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制定其它档案法规的依据;二是国家有关法律中关于档案事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基本法和单行法中都有关于档案工作的条文规定。

(2)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各类法规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3)地方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如《上海市档案条例》。

(4)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档案局或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

(5)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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