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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档案馆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13号”)和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负责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是中共党员的人事干部执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同意后,到档案馆人事档案室查阅。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事由,主要指组织人事工作和办理案件、社保证等工作需要。(一)组织人事工作事由,包括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等;(二)办理案件事由,指纪检、监察、检查、审判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办理,校外上述机关的查阅介绍信,应经校内有关对口部门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档案馆人事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提供查阅;(三)办理社保、公证事由,一般不允许社会保险、公证部门直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而是由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代为办理查阅。办理社保一般可查阅自然情况、参加工作时间、工资情况等材料;办理公证一般可查阅自然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等材料。

第四条 查阅一般教职工人事档案,由人事档案室负责审查后提供查阅;查阅人要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登记册》。人事档案室对查档需求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手续完备。领导对是否需要查档,查阅哪些档案内容进行把关,按照要求进行签批并加盖印章。

第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时,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可在档案馆网站下载),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到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借阅档案。借出档案限一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更不得把档案借无关人员或教职工本人翻阅,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第七条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拍摄复制。

第八条 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九条教职工本人可查询本人履历类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档案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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