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立档单位: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区档案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4〕67号)精神,强化档案法规意识,有效提高我校档案工作水平,根据我校档案年度工作安排,拟对校内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自查、督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自查工作
(一)自查单位:党政部门、各学院,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
(二)自查时间: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
(三)自查要求:各立档单位进行认真自查,并填写《2019年度档案工作自查表》,于2019年11月14日前将《自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档案馆办公室(贺兰山校区德勤楼312室)。
二、督查工作
(一)督查时间:2019年11月4日至11月29日。随机抽取部门立档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具体时间将在督查前与立档单位联系。
(二)督查内容:(1)档案人员是否到位;各立档单位是否有负责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征收保管档案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有专门的文件柜集中存放年内档案。(2)档案制度及规范是否贯彻落实。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宁夏大学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试行)》中的相关制度和规范。(3)档案收集、存储、保管是否齐全、规范。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宁夏大学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试行)》中关于“归档范围、分类整理、保管期限”等要求收集档案材料,做到应收尽收。(4)档案移交是否及时。具备移交条件的,各立档单位是否按照归档期限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档案工作自查、督查,重在了解各部门档案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各部门档案工作的指导,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
(二)本次档案工作自查、督查,是提升我校档案工作质量的必要举措,请各立档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学校档案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三)本次档案工作自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各立档单位档案工作质量、档案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附:《2019年度档案工作自查表》
宁夏大学档案馆
2019年10月12日